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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油发动机的轻型及重型车实施国四排放公告

作者:泡沫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消防车价格-高空作业车-消防洒水车-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公司 浏览次数:5367 发布时间:2013-10-22 16: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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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要求,今年7月1日实施了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征对汽油国三专用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要求,今年7月1日实施了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征对汽油国三专用汽车,根据《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第四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四标准”)具体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

  二、生产、进口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的企业,应按国四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环保型式核准申请,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型式核准申请。

  三、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按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国四标准要求。

  四、环境保护部继续加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采取不定期、不定时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全面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监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该车型的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并予以通报。

  五、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停止其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

  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征对文件要求,今年7月1日后汽油车就已全部执行了国四标准,由于专用车企业普遍存在库存轻型及重型汽油车(含气体燃料车)国三产品,对此,国家允许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销售库存产品,2014年1月1日后将不予以上牌,所以有需要汽油消防车的用户在年底定购上牌,2014年将销售国四汽油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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