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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布2019年交通运输部第17号令、18号令、19号令、20号令,内容分别是关于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规章进行修改的决定。
重点摘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的内容,基本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双证”有关。
为落实取消“双证”,《货运规定》专门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改的内容:
一、将第四十六条中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吊销”修改为“撤销”。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改的内容:
一是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二是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这是因为车辆维修企业已经没有了维修资质。
另外还提到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作出了34处修改,其中:
1.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5.删去第五十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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