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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地区先后出台了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浙江:全国首推,首错免罚
自7月1日起,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立即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及时纠正,则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对适用的执法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首批事项共23项,其中道路运输9项。
道路运输9项:1.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4.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的处罚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6.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7.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8.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9.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山西新绛:外地车轻微违法免罚
近日,新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决定凡是来新绛的外地车辆,只要属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实行口头教育、免开罚单管理模式。
据了解,口头教育、免开罚单管理模式主要是针对交警现场查处的违法,只要是交警确认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且交通违法行为人能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原则上在口头教育后给予批评警告,不再罚款和记分。
山东:对轻微违法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通知,发布《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山东淄博:轻微交通违法免予处罚
1、对现场发现的运输生产、生活和应急物资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警告纠正为主,原则上不予处罚。
2、对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或者逾期未审验、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的,不予处罚。
3、视情在居民区、医院、大型超市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车点,对违法停车的予以提醒纠正,除影响通行且拒不纠正外,原则上不予处罚。
甘肃:对高速限速进行调整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对甘肃省境内高速公路限制速度进行调整。
根据此前公安部交管局出台《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几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不再扣分罚款。
1、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2、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3、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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