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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放超标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暂行)》,对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加强管理。《通告》规定,机动车3次检验超标,将依法强制报废。
根据《通告》,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排放检验,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第1次和第2次检测超标,告知车辆所有人应当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不得上路行驶。
如果第3次检测超标,将要求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销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登记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对达到报废标准仍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将加大查缉力度依法处理。据了解,《通告》将于1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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